【概要描述】
馬鞍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定義】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棄土主要指上述各類工程施工開挖過程中產生的,且自身回填消納后多余的泥土。
棄料及其它廢棄物(以下統稱建筑廢棄物)主要指上述各類工程施工和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混凝土、廢磚、廢沙灰、廢木料等廢棄的建筑材料。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加強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處理建筑垃圾處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建立與建筑垃圾處置監管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和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管理部門職責】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為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垃圾管理實行市、區兩級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市區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牽頭負責建筑垃圾運輸、消納處置全過程的督察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移送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和市相關部門進行處置,并跟蹤督查和監管處理。
(二)對各區、開發區、園區建筑垃圾處置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上級督辦的重點工程、跨區的建筑垃圾運輸、消納處置工作進行協調。
各區、開發區、園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核準和工程棄土的調劑處置。
(二)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建設及日常管理。
第六條【其他部門職責】 市規劃、國土、住建、公安、環保、交運、水利、發改(物價)、財政、征管、重點局、江東控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一)市規劃、國土部門配合做好編制建筑垃圾消納場規劃,合理布局處置場所,做到與城市建設需要相適應。
(二)市住建部門負責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處置的現場管理工作,要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與有資質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簽訂運輸協議;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開工前,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運輸及堆放實施方案并落實責任;配合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對違規施工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并記入不良記錄。
(三)公安部門:各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城市工程運輸車路面通行秩序管理,查處各類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并協同市交通運輸局和市城市管理局,開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超載超限”和“拋灑滴漏”等違法行為的路面聯合執法行動;各區公安分局負責依法嚴厲打擊妨礙執行公務或暴力抗法的違法行為。
(四)市環保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環評中應有建筑施工揚塵防治的內容,對建筑垃圾運輸及堆放場所實施統一環境監測監督。
(五)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超限運輸和污染損壞公路的行為進行查處;協助城市管理部門建設建筑垃圾運輸車輛GPS平臺并做好信息共享。
(六)市水利部門負責對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中的水利工程,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開工前,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運輸及堆放實施方案并落實責任,做好對河道、堤防范圍內的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七)市發改(物價)部門負責核定建筑垃圾處置收費標準。
(八)各級財政部門依據職責做好行政執法經費保障工作。
(九)市征管部門對征遷區域拆除工地進行監管。
(十)市重點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市重點局主持公開招投標的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開工前,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運輸及堆放實施方案并落實責任。
(十一)江東控股集團負責市政府授權范圍內的儲備地塊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基本原則】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八條【資源再生】 鼓勵以資源化循環利用方式對建筑垃圾進行終端處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進行扶持,制定建筑垃圾資源化產品的扶持政策并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優先使用。
第二章 建設施工工地管理
第九條【開工管理】 建設施工工地是指建筑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園林綠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修繕、裝飾施工、河道治理、山體修復等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施工工地管理的責任主體。建設施工工地開工建筑垃圾外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各類建設工程在申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必須到城市管理部門申報工程渣土處置計劃,按照規定交納建筑垃圾處置費,住建部門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一并查驗建筑垃圾處置費預交憑證。
(二)施工工地周邊按文明施工有關標準設置圍墻或圍擋,施工工地進出口地面必須進行硬化處理,設置車輛清洗設備,報住建部門備案;因施工場地條件限制,不能留有足夠硬化路面、設置車輛清洗設備的,應制定相應的保潔方案,經住建部門備案,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監督執行。
(三)建筑垃圾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清運完畢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所,并采取綠網覆蓋、灑水等措施。
(四) 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在建設施工前按管轄權限向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提交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城市管理部門對方案進行審查,并核發處置證。建筑垃圾處置證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地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企業,消納處置地點;建筑垃圾種類、數量及運輸期限。
(五)施工單位要與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協議。
第十條【外運管理】 施工單位應公開、公正與具備資質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簽訂《運輸協議》?!哆\輸協議》中應明確建筑垃圾承運總量、棄土承運量、建筑廢棄物的承運量,并附有經城市管理部門核準的建筑垃圾消納場的接收證明,同時將《運輸協議》及接收證明提交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社會監督】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公示牌,標明運輸企業名稱以及建設、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環保等部門投訴電話。
第十二條【零星建筑垃圾的清運】
沿街門面、居民住宅等裝飾施工過程中應當保持施工現場整潔。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或公共場所堆放建垃圾的,應當征得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獲準后,應當圍場作業,工程完工后,施工現場堆存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除完畢。零星建筑垃圾逐步推行袋裝化。
有物業管理單位的,由業主將產生的建筑廢棄物送至物業管理單位指定地點堆放,建筑垃圾處置費用由物業管理單位向業主收取后統一支付給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統一清運。無物業管理單位的,由街道(社區)督促裝飾施工業主及時將產生的建筑廢棄物送到街道(社區)設置的建筑廢棄物中轉站并交納建筑垃圾處置費用后,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統一清運。
無主建筑廢棄物由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組織清運,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做好清運專項經費保障工作。
第十三條【處置與調劑】 棄土、棄料及其他建筑廢棄物原則上一律運送至本轄區內經核準的建筑垃圾消納場;需基礎回填或鋪墊等用途,由使用方提出申請,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審查,經實地勘察同意后進行調劑。
第三章 建筑垃圾運輸管理
第十四條【處置許可】 實行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市場準入制度。企業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核準后方可從事運輸活動。
個人車輛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作業。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
第十五條【運輸單位準入】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具有十輛以上符合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運輸車輛(其中公司自有車輛不少于五輛)。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培訓、運營、保養和應急措施,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設有相應的車輛停放場地和車輛清洗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車輛準入】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安裝使用GPS終端設備,載重感應系統,具備完整、良好的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
(二)通過安裝轉向語音提示器,廣角后視鏡、粘貼車身放光標識、安裝反光放大號牌標識牌、加固車身防護欄裝置、在指定部位噴涂企業名稱和安全警示標語,提高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安全性能。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審驗工作由公安交管部門組織實施。
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由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參照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標準統一配備。
第十七條【通行證管理】 市交警支隊對需要進入市區行駛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以企業為單位,實行道路通行證管理,由市交警支隊核發禁區通行證,與市容部門核發建筑垃圾車輛運輸證實行聯審聯批,統一審核發放。對車輛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GPS終端設備、放大號牌、轉彎語音提示器等技防設施不落實的,一律不予辦理《渣土準運證》和《禁區通行證》。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納處置的管理
第十八條【土場規劃】 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規劃、住建、國土、環保等部門根據建設活動需要,編制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場地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編制專項規劃應當經由法定程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批準的專項規劃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九條【土場建設】 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建筑垃圾消納場規劃建設工作。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按照專項規劃組織本轄區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建設。
各區、開發區、園區建筑垃圾消納場應取得相關用地手續,取得規劃、國土、環保部門對建設該項目的書面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組織力量,配備相應機械設備,對轄區內無主建筑垃圾及時進行清運處置。
第二十條【消納場管理】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管理:
(一)場區入口處豎立標示牌,場區周圍設置隔離設施。
(二)保持進場道路整潔、暢通,場區出入口需設有車輛沖洗設施,進出口道路硬化,車輛未經沖洗嚴禁出場。
(三)場內嚴禁受納生活垃圾、工業垃圾等有毒有害垃圾。
(四)消納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待消納場的處置庫容量飽和后,應有完善的閉場利用方案。
鼓勵引入社會資本進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禁止倒土情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未經核準的消納場卸載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土地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工地、自有場地的監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亂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的,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應當組織清理、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信息共享】 城市管理、公安交管、住建、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建筑垃圾處置管理信息平臺,實現衛星定位監測、建設工程施工、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車輛通行、建筑垃圾運輸違法行為查處、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條【部門聯動】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制度。市城市管理部門承擔組織責任,應當會同協同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制度、投訴舉報處理和移送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協調執法問題的處理,協同部門和單位承擔配合責任,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實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決定。
第二十四條【聯合執法】城市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執法聯動機制,會同住建、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環保等部門對建筑垃圾處置過程中的現場裝載、道路運輸、揚塵污染、消納處置等開展聯合執法,加大現場執法力度,各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各執法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和機動巡查,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集中通行區域、事故易發和隱患突出區域,實施重點監管,對執法事項有爭議的,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協調處理。
第二十五條【信用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運輸企業以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實行分級管理,對違法失信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以及從業人員,列入不良信用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行政處分】 建筑垃圾處置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委、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資入股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建筑垃圾消納場地或者購買車輛掛靠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的;
(二)違法核準許可或者頒發證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利用職權要求企業購買指定產品、服務的;
(四)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力,執法裁量顯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接到投訴舉報不及時核查并依法處理的;
(六)在聯合執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單位及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處罰。
第二十八條 博望區人民政府、各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馬鞍山市人民政府2009年發布的《馬鞍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44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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